第二十四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进行管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自建网站或网页,或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网上刊物、网络广告等方式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均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时,明确其服务区域为北京,避免出现异地展业。
第二十七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设专人管理,定期登陆互联网搜索、检查营销员宣传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内容,并进行清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