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电话保险销售,应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告知其执业证书号码;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二十二条 专、兼业代理机构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电话时,应使用与保险公司相同的电话号码。
第二十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仅使用其他机构的场地和席位,派驻销售人员开展电销业务的,按照自建电销中心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