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保险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禁止传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前言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5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
第三章 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
第四章 产品说明会管理
第五章 电话销售业务管理
第六章 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宣传保险行为管理
第七章 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适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新单回访管理
第九章 保单短信提示制度
第十章 意外险业务管理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
第十二章 附 则
6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及新单回访基础用语(2012年修订)
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
北京地区新单回访基础用语
7北京地区新单回访问题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标准
第三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处理流程
第四章 考核和自律检查
第五章 附则
附表:北京地区电话回访问题件细化标准
8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前 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单回访问题件判定的准确性和追踪处理的实际效果,协助公司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消费者权益,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令[2009]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地区新单回访问题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各人身险会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个人营销、电话营销、银邮代理及其他中介渠道销售的个人人身保险新契约所进行的回访,包括电话回访和书面回访。

  第三条  新单回访应优先采取电话回访方式,电话联系不到投保人或投保人明确拒绝接受电话回访的,公司应采取书面回访(包括电子邮件、信函及上门面见等方式)作为补充,并对回访的真实性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