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新单回访问题件判定的准确性和追踪处理的实际效果,协助公司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消费者权益,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令[2009]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地区新单回访问题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各人身险会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个人营销、电话营销、银邮代理及其他中介渠道销售的个人人身保险新契约所进行的回访,包括电话回访和书面回访。
第三条 新单回访应优先采取电话回访方式,电话联系不到投保人或投保人明确拒绝接受电话回访的,公司应采取书面回访(包括电子邮件、信函及上门面见等方式)作为补充,并对回访的真实性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