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保险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禁止传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前言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5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
第三章 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
第四章 产品说明会管理
第五章 电话销售业务管理
第六章 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宣传保险行为管理
第七章 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适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新单回访管理
第九章 保单短信提示制度
第十章 意外险业务管理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
第十二章 附 则
6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及新单回访基础用语(2012年修订)
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
北京地区新单回访基础用语
7北京地区新单回访问题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标准
第三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处理流程
第四章 考核和自律检查
第五章 附则
附表:北京地区电话回访问题件细化标准
8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前 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