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问题件判定准确性和问题件处理结果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将问题件处理结果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佣金发放相挂钩,即在问题件处理完成之前,公司应暂缓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发放该保单对应的佣金。同时,公司应根据回访中反映的问题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销售误导进行调查。对于查实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标准参照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且符合《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规范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司应按办法规定及时报送警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将问题件占比指标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其内部晋升、评优以及主管人员的管理津贴发放相挂钩。
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银邮或其他中介代理渠道销售的保单,银保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回访情况与代理手续费结算支付挂钩等内容。
第十九条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将组织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自律检查。对于问题突出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行业通报或自律处罚(自律罚则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