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保险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禁止传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前言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5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
第三章 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
第四章 产品说明会管理
第五章 电话销售业务管理
第六章 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宣传保险行为管理
第七章 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适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新单回访管理
第九章 保单短信提示制度
第十章 意外险业务管理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
第十二章 附 则
6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及新单回访基础用语(2012年修订)
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
北京地区新单回访基础用语
7北京地区新单回访问题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标准
第三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处理流程
第四章 考核和自律检查
第五章 附则
附表:北京地区电话回访问题件细化标准
8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前 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第四章 考核和自律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问题件判定准确性和问题件处理结果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将问题件处理结果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佣金发放相挂钩,即在问题件处理完成之前,公司应暂缓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发放该保单对应的佣金。同时,公司应根据回访中反映的问题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销售误导进行调查。对于查实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标准参照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且符合《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规范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司应按办法规定及时报送警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将问题件占比指标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其内部晋升、评优以及主管人员的管理津贴发放相挂钩。

  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银邮或其他中介代理渠道销售的保单,银保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回访情况与代理手续费结算支付挂钩等内容。

  第十九条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将组织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自律检查。对于问题突出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行业通报或自律处罚(自律罚则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