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互联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教育、消费提示、合同纠纷调解和信息查询等服务,公布各人身保险公司个人业务保险条款、费率和宣传资料等产品信息,披露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记录和投诉记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督促各人身保险公司执行北京地区寿险公司销售行为关键指标改善计划,并逐步向社会披露,为消费者选择承保公司及购买渠道提供参考。
第五十五条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巡查机制,加强对销售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持续规范各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