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保险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禁止传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前言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5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
第三章 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
第四章 产品说明会管理
第五章 电话销售业务管理
第六章 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宣传保险行为管理
第七章 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适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新单回访管理
第九章 保单短信提示制度
第十章 意外险业务管理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
第十二章 附 则
6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及新单回访基础用语(2012年修订)
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
北京地区新单回访基础用语
7北京地区新单回访问题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标准
第三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处理流程
第四章 考核和自律检查
第五章 附则
附表:北京地区电话回访问题件细化标准
8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前 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