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4〕213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保险公司应将本办法转发至除银邮渠道外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
2014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人身保险经营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