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保险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禁止传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前言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5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
第三章 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
第四章 产品说明会管理
第五章 电话销售业务管理
第六章 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宣传保险行为管理
第七章 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适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新单回访管理
第九章 保单短信提示制度
第十章 意外险业务管理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
第十二章 附 则
6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及新单回访基础用语(2012年修订)
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
北京地区新单回访基础用语
7北京地区新单回访问题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标准
第三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处理流程
第四章 考核和自律检查
第五章 附则
附表:北京地区电话回访问题件细化标准
8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前 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章 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适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投连产品和变额年金产品销售适用管理制度,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在销售投连产品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过程中,应根据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风险等级的产品,将适合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保人。各人身保险公司在北京地区向个人客户销售投连产品和变额年金产品,应遵循销售适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投连产品和变额年金产品销售适用管理制度包括确定账户风险等级、调查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并确定投保人风险偏好类型,进行产品与投保人风险偏好类型匹配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北京地区向个人客户销售投连产品和变额年金产品,应建立投连产品和变额年金产品销售适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置投连产品和变额年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标准及等级类别;

  2.对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形式,确定投保人风险偏好的标准及类别;

  3.将投连产品和变额年金产品与投保人风险偏好类型进行匹配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推出投连账户和变额年金账户的同时,应根据该账户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确定投连账户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应将投连产品和变额年金产品风险等级区分为高、中、低三个类别,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分。

  第三十二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评定已有投连账户和变额年金账户的风险等级。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简便有效的业务流程,调查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其风险偏好。投保人风险偏好应通过其风险承受能力来反映,且至少应包括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三个基础类型,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分。

  第三十四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销售投连产品和变额年金产品时,应对投保人进行调查和评价,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并向其反馈评价结果。

  投保人明确拒绝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提示,揭示购买投连产品和变额年金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要求其亲笔抄录以下内容后签名,即"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并了解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的产品特点、费用扣除和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自愿放弃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保险公司应妥善留存有关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承保之前,将投连账户和变额年金账户与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检验,并将账户风险超越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险不匹配。

  第三十六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反馈匹配检验结果。对于同意承保的,各公司应将评价结果与匹配检验结果作为业务档案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保单有效期限。有条件的公司,可在保险合同中附带评价结果与匹配检验结果,连同保险单一并向投保人提供。

  第三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不得违背投保人意愿向其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投保人明确要求购买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连产品和变额年金产品的,人身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进行确认,并留存书面确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