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投保对象为个人,且投保人留有手机号码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后24小时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提示短信应至少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期间、犹豫期起止时间(自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或十五日内)、期交保费及频次、公司统一客服电话,并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第四十五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通过北京分公司及以上层级机构设立的短信平台,以统一号码向投保人发送提示短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以系统控制方式发送短信提示,不得以人工方式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