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保险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禁止传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前言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5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
第三章 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
第四章 产品说明会管理
第五章 电话销售业务管理
第六章 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宣传保险行为管理
第七章 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适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新单回访管理
第九章 保单短信提示制度
第十章 意外险业务管理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
第十二章 附 则
6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及新单回访基础用语(2012年修订)
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
北京地区新单回访基础用语
7北京地区新单回访问题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标准
第三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处理流程
第四章 考核和自律检查
第五章 附则
附表:北京地区电话回访问题件细化标准
8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前 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章 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

  第三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管控,确保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合作的专、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各人身保险公司和专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除取得资格证书外,还应取得保险公司或专业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营业网点主动公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四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代理机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专、兼业代理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纳入系统管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应至少包括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属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名称等。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销售人员,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执行本条规定。

  第五条  对于人身保险代理业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上载明专、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姓名等内容。

  第六条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要研究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格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  北京地区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

  3.无重大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八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如实记录销售人员因不规范销售行为而受到处理的信息,及时将信息登记录入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第九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经纪业务参照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