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管控,确保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合作的专、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各人身保险公司和专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除取得资格证书外,还应取得保险公司或专业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营业网点主动公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四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代理机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专、兼业代理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纳入系统管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应至少包括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属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名称等。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销售人员,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执行本条规定。
第五条 对于人身保险代理业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上载明专、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姓名等内容。
第六条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要研究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格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 北京地区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
3.无重大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八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如实记录销售人员因不规范销售行为而受到处理的信息,及时将信息登记录入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第九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经纪业务参照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