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保险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禁止传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前言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5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
第三章 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
第四章 产品说明会管理
第五章 电话销售业务管理
第六章 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宣传保险行为管理
第七章 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适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新单回访管理
第九章 保单短信提示制度
第十章 意外险业务管理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
第十二章 附 则
6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及新单回访基础用语(2012年修订)
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
北京地区新单回访基础用语
7北京地区新单回访问题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标准
第三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处理流程
第四章 考核和自律检查
第五章 附则
附表:北京地区电话回访问题件细化标准
8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前 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前言

保监发〔2012〕87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有效惩处销售误导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指引》适用的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查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有《指引》所列举行为之一的,通常按照下列要求认定违法行为: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依法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不能按照前条要求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明确违法行为性质与法律适用。

  查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复杂多样性,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指引》所列举的行为,不能按照前条有关要求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明材料,重点结合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实施目的、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适用其他规定实施处罚。

  《指引》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性文件,供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在认定保险销售误导违法行为时参考。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应当依法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执法依据。

  中国保监会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