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保险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禁止传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前言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5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
第三章 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
第四章 产品说明会管理
第五章 电话销售业务管理
第六章 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宣传保险行为管理
第七章 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适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新单回访管理
第九章 保单短信提示制度
第十章 意外险业务管理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
第十二章 附 则
6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及新单回访基础用语(2012年修订)
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
北京地区新单回访基础用语
7北京地区新单回访问题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标准
第三章 新单回访问题件处理流程
第四章 考核和自律检查
第五章 附则
附表:北京地区电话回访问题件细化标准
8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前 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第四章 产品说明会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活动也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四条  产品说明会应由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或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指定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统一管理在产品说明会上所散发和使用的各类宣传品资料、讲解人员使用的讲义内容和讲课课件。上述宣传品资料、讲义内容和讲课课件需经公司合规审查后方可使用。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员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应对其在产品说明会上的宣讲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讲解人员的管理,统一培训。

  第十七条  产品说明会应进行全程录像。声像资料应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剪接编辑;各人身保险公司应采取技术手段提高摄录质量,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及其声音可以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讲解情况。

  第十八条  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向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指定部门备案,备案资料至少包括:

  1.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举办方;

  2.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分公司或总公司参会领导名单;

  3.产品说明会议程流程、讲解人员演示的课件讲义内容(如PPT)以及其他在会场演示和散发的其他宣传资料;

  4.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客户人数,营销员名单,现场签单情况统计;

  5.产品说明会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

  6.各人身保险公司认为应保存的其他资料。

  各人身保险分公司或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妥善保存上述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十九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本公司有关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第二十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包括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进行统一管理。

  各兼业代理机构举办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包括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按照本章规定统一管理。

专业代理机构举办的上述活动参照本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