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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之法律原则适用

分享到: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日期:【2013-08-14】关闭窗口

摘要: 人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

案情简介:2011年12月6日,周某驾驶小货车在运货途中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受伤,两车均受损,周某负主要责任,张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周某任职的家装公司进行了工伤赔偿。后来,周某的受益人得知,周某任职的家装公司曾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险意外伤害保险60000元,附加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000元,其遂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认为受益人已经获得家装公司工伤赔偿,再主张赔偿没有依据。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周某受益人保险金6万余元。
  律师点评:该家装公司所投保险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作为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不能以用人单位已向受益人给予赔偿为由拒绝保险理赔,故保险公司仍应一次性给付周某受益人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