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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受伤害不算工伤 拟通过商业险予以保障

分享到: 来源:【北京晨报】日期:【2013-01-31】关闭窗口

摘要: 人力社保部日前就《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拟对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外出”、“学生实习”等部分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做出进一步明确。

人力社保部日前就《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拟对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外出”、“学生实习”等部分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做出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称,“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

另外,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拟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