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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释放2000亿增量资金 开闸投资创投基金

分享到: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日期:【2014-12-16】关闭窗口

摘要: 12月1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开闸险资投资创投基金,按照今年10月末的保险业总资产测算,此举可为小微企业间接提供近2000亿元的增量资金。而另外数据显示,目前有关保险机构通过股票、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已直接和间接投资中小微企业500多亿元。

险资运用市场化改革正在不断深化,“新国十条”背景下,投资渠道的放开及资金运用方式创新正在打通保险资金直接对接实体经济的经脉。

12月1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开闸险资投资创投基金,按照今年10月末的保险业总资产测算,此举可为小微企业间接提供近2000亿元的增量资金。而另外数据显示,目前有关保险机构通过股票、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已直接和间接投资中小微企业500多亿元。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创投基金人士表示,险资的进入对于创投基金是利好。其中,九鼎投资合伙人康清山告诉记者:“从险资的角度而言,开闸创投基金既扩大了险资的运用范围,更打通了与实体经济联系的通道,同时还对于培育机构投资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方面多有裨益;从创投基金的角度而言,创投基金亦和长周期资金、机构投资资金等属性相匹配。”

高效对接实体经济

“新国十条”刚落地时,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曾于瑾就曾给出“保险资管3.0”的概念,指向险资高效对接实体经济。“这次保险资金业务在"新国十条"的表述中,最大的突破是高效对接实体经济。”曾于瑾如是形容“新国十条”在保险资金端的变化。

在“新国十条”中,险资长期投资定制的投资领域将扩大,险资将更多地参与国家重大工程、民生工程和新兴产业。而《通知》则是“新国十条”中关于险资内容的具体落地,“新国十条”中明确,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其中提及,“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末,保险资产规模突破9.6万亿元,资金运用规模突破8.8万亿元,资产配置不断优化,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传统工具投资占比78.74%,比年初下降4.36个百分点,其他类投资则相对上升至21.26%,其中另类投资占比超过18%,投资收益贡献度超过20%。

而上述《通知》下发的背景亦被监管层描述为“为贯彻落实"新国十条"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行为,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防范投资风险”。

事实上,从二级市场到一级市场,险资投资范围正在不断松绑。除了和险资投资风格不匹配的天使投资,险资入队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同时,《通知》亦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

保监会表示,《通知》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股权,由成长期、成熟期企业,拓展至涵盖创业期企业在内的各发展阶段,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政策布局,增强资金运用灵活性,分散投资风险,并支持保险机构积极融入创业企业引领的经济转型和科技创新,适应经济新常态,把握发展新机遇,分享新一轮经济增长成果。

百家创投基金迎新机

根据《通知》设定的门槛,基于小微企业风险特性,保险资金投资的创投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一定条件,例如具有5年以上创投管理经验,累计管理创投资产规模超过10亿元;配备专属稳定团队,建立相关机制等。根据澳银资本创始合伙人熊钢的测算:“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千余家左右,不过如果经过软性实力,比如业绩、投资收益稳定性、内控指标等的筛选,大概符合条件的在百家以下。”

在险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限制上,《通知》还做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其中值得关注的是5亿元规模和4个比例的限制。规模上,《通知》要求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投资比例上,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员投资或认缴基金余额合计不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3%。

此外,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比例管理,合计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20%。

基于上述比例要求,有创投基金人士认为:“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这一规定要求较高,在实践上可能存在操作困难,在支持并购基金这个角度来讲操作会有一定限制。”

不过,也有创投基金人士持不同观点,认为上述风险控制比例的限制和目前实践操作的基金管理要求大致趋同,和一些政府引导基金所做出的要求也大概一致。而对于成熟投资机构,往往有多只基金可以协同,不同项目不同机构之间的协同经验要求较高,这是出于配置均衡角度的考虑。

《通知》还明确,保险资金有两种方式可以投资,一是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二是可以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投向、管理运作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规定。此外,在事中事后监管上,《通知》还明确了投资报告、信息披露和登记等要求,并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安排,建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持续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