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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靴子落地” 50万以上并非全部不能赔付

分享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日期:【2014-12-02】关闭窗口

摘要: 11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过,这不意味着,50万元以上的存款就全部不能赔付。

历经约二十载,存款保险制度即将“落地”。
  11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不过,这不意味着,50万元以上的存款就全部不能赔付。
  一直在推动和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加宁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今年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主要有两大看点,一个是地方债,一个是存款保险制度,不仅高层在推,各方也有一定的共识,今年都推出来了,说明改革的确是在往前走。
  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机构由谁主管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中金证券预计,初期投保机构(境内银行)每年缴纳的保费,对银行整体的影响并不大。
  在时间安排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今年12月30日前反馈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央行收集意见后还需要进行修改,并上报至国务院,由人大审批通过,预计要到2015年下半年才正式实施。
  魏加宁还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和利率市场化、银行民营化三大基础性改革必须相互依托,共同前进。
  存款保险制度即将“落地”,也将进一步促进利率市场化推进。实际上,今年以来,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也正在加快,比如11月22日起,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浮动区间由1.1倍扩大至1.2倍。
  存款人多重保障体系

   50万元,这是《征求意见稿》指出的最高偿付限额,略高于此前市场预期的40万元左右。
  需要指出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对绝大部分存款人并没有直接影响。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同时,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而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此前曾有观点认为企业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此次《征求意见稿》纳入进来,有利于企业存款的稳定。
  实际上,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了多重保障。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同时,这也并不是说,存款人50万以上的资金就完全不能赔付了。
  一方面,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将得到全额赔付。那么,如果储户把100万存款,分散在两家以上的银行,所有的资金都将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超过50万元的部分,存款人还能从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魏加宁介绍说,万一银行进入破产清算时,公众存款人也应作为第一受偿人,破产银行经过变现如拍卖等之后,应将剩余资产优先偿付给公众存款人。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机构也会通过早期干预或银行重组等措施,尽量不让银行走到破产的地步。
  此外,交通银行(601328,股吧)金融研究中心发布报告指出,为防止存款流失,预计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会进一步提高存款利率,或通过发行高收益理财产品来吸收存款资金,这在短期内对存款人有利。
  对金融机构财务影响小

    按照《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等。其中,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对于费率的确定方式,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向媒体介绍,基准费率根据整体资产的不良贷款率、面临的总体偿付需求等确定,较为容易测算;差别费率测算更容易,每家银行不一定,根据风险状况、是不是有第二存款来源、在未来有多大概率会使债权人受损等综合确定。
  央行相关负责人也介绍,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缴纳的这部分资金将给银行带来怎样的影响?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业内人士认为,存款保险费的上缴,短期对银行利润和流动性冲击温和,按照国外经验,可以通过适当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对冲。
  不过,具体费率仍有待进一步细则规定。同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具体谁管、职能边界等也需要细则指明。
  魏加宁建议,由中央财政、央行、中央汇金共同出资,作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以便在不加重商业银行负担的同时,增强存款保险机构的公信力。
  陆磊亦对媒体表示,存款保险机构在注册成立时,应该有注册资本金。
  整体而言,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即将“落地”。
  “而对商业银行来说,总体是利好。因为风险管理良好,经营策略稳健的银行,将获得更多存款者的支持。”农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表示。
  魏加宁也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小银行、民营银行的发展,同时也要求国有银行必须加快“去国有化”的步伐。
  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这也需要金融机构市场化相关退出机制配套实施,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进一步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