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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近年险企高管任职资格那些事儿

分享到: 来源:【网络】日期:【2014-07-31】关闭窗口

摘要: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近日,保监会一天否决两家险企高管任职资格的通知引发热议。让小编来盘点盘点:

1、事件回放:

2014年7月,赵建泽、郝炳贤分别被保监会否决担任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

缘由: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

第七项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2006年5月、8月以及2011年3月、6月,平安人寿、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瑞福德健康保险(现“和谐健康保险”)以及富邦财险也出现高管任职资格被保监会否决的情况。

缘由:未如实说明拟任人奖惩情况。

2、高管任职资格政策延伸

2006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审查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保监会强化了对高管的撤换权力,规定保险机构或高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保监会可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对该人的任职资格申请。

2014年2月,保监会修改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的三条内容,并重新发布。

其中,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除了有专门规定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做出规范外,2014年5月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要求险企应当与非保险子公司间建立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险企。其中明确,险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