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偿二代”再次征求意见 严控地产风险
摘要: 昨日,保监会就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再次出台征求意见稿,以控制各项风险为基调,特别是房地产等市场风险。此次《征求意见》拟引入多指标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于不同风险实施差别化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与“偿一代”以规模为导向不同,“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此外还要合理控制房地产投资的规模及集中度,有效降低房地产价格风险。
在信泰人寿、正德人寿由偿付能力引发的危机事件不断发酵时,昨日,保监会就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再次出台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以控制各项风险为基调,特别是房地产等市场风险。
所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境内商业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此次《征求意见》拟引入多指标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于不同风险实施差别化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与“偿一代”以规模为导向不同,“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并分别从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进行管理。其中在市场风险中,《征求意见》明确指出,保险公司要对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制度,特别是对重大房地产投资决策应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风险;此外还要合理控制房地产投资的规模及集中度,有效降低房地产价格风险。
除了风险管理方面更加全面以外,“偿二代”仍坚持分类监管的基调,与以往将偿付能力分为不足的公司(偿付能力低于100%)、充足Ⅰ类公司(偿付能力高于100%但低于150%)和充足Ⅱ类公司(偿付能力高于150%)不同,此次考量的指标主要有三个,一是公司成立超过五年;二是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三是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只要保险公司满足其中任意两个就为I类保险公司,外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为II类公司,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对于不同类别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征求意见》明确指出,I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至少10名具有风险管理、财会或相关知识背景的风险管理人员;而对于II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职风险管理岗。
不过对此项规定,不少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多名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真正落实难度很大。据介绍,为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并全面考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近年来保监会也在不断研究推进“偿二代”,随着产险标准体系的成型以及测试的开展,9月底前有望形成寿险公司“偿二代”标准。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偿二代”要想完全落地可能还需要较长的过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