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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 强化地方局守土有责

分享到: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日期:【2013-09-11】关闭窗口

摘要: 保监会表示,将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对各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具体考核过程包括保监局自评、保监会测评与复评、集体审议与逐个反馈等三个步骤。保监会认为,《办法》的出台,将为科学评估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强化各保监局“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

目前,虽然对“泛鑫事件”中受害者的保险合同如何处理还没有结论,但如果再发生类似事件,地方保监局或将面临保监会的考核。
  9月10日,保监会发布了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认为,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各保监局“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办法》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考核的保险案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险业内案件,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业,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而另一类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据了解,《办法》从履职情况、区域风险状况、激励约束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各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估。其中,履职情况主要考核各保监局是否正确履行案件风险监管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区域风险状况对各地案件风险进行量化打分,激励约束事项明确了创新或失职的评价标准。
  保监会表示,将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对各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具体考核过程包括保监局自评、保监会测评与复评、集体审议与逐个反馈等三个步骤。保监会认为,《办法》的出台,将为科学评估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强化各保监局“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有助于改进和完善案件风险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