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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保险新规落地 部分产品限期两月整改

分享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日期:【2015-07-28】关闭窗口

摘要: ​‍保监会表示,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完整服务流程,健康险等因其核保和理赔难以在网络上直接完成,需要人工个案处理。另一方面,把保险当作理财产品快餐式销售的行为,不利于保险机构和消费者明晰认知产品属性和判断风险,监管机构也需要为行业系统性风险把控负责。

保监会表示,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完整服务流程,健康险等因其核保和理赔难以在网络上直接完成,需要人工个案处理。另一方面,把保险当作理财产品快餐式销售的行为,不利于保险机构和消费者明晰认知产品属性和判断风险,监管机构也需要为行业系统性风险把控负责。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保监会将对某类业务规模突出的公司逐个约谈,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相应整改,则可能面临停止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7月27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三年累计迅速发展到660亿规模,行业占比5。7%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给出了刚性规定。保险机构则有两个月缓冲期,用以依据该文件调整不符合规定的相关业务。

文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当属保险公司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这条规定对尚未完全设立全国分支机构的公司来讲,有突破原有区域限制的一面;但对比市场现状,亦等同于要求已通过网络在无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健康险、万能险、分红险等产品的区域性公司,在两个月内停止该类产品销售,只可在获批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内经营。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对中小型非全国牌照的公司业务发展不利,如不能在互联网上聚集规模,只能迫使公司走向中间成本更高的银保渠道。尤其是一些希望将互联网视为可与大公司差异化竞争武器的新公司,发展将可能受阻。

但保监会表示,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完整服务流程,健康险等因其核保和理赔难以在网络上直接完成,需要人工个案处理。另一方面,把保险当作理财产品快餐式销售的行为,不利于保险机构和消费者明晰认知产品属性和判断风险,监管机构也需要为行业系统性风险把控负责。

保监会人身险部主任袁序成在27日通气会上表示,有了文件依据,近期保监会将对上述业务规模突出的公司逐个约谈,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相应整改,则可能面临停止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15年1-5月,共有91家保险公司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险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占比已达5。7%,比2014年同期提升1。5个百分点。

“应用技术手段识别消费者区域”

袁序成表示,根据现有规则,任何保险产品仅限于保险公司注册地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经营,为鼓励互联网创新发展,鼓励拓展保障性业务兼顾风险防范,仅允许保险公司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三种。

至于该文件没有明确列出的其他人身险险种,都只能在取得区域牌照的地区经营,同时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投保人所在地域位置。

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没有放开的险种,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在自己的经营区域内销售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保险公司应该做好消费者说明和解释工作,包括利益返还不确定性与服务覆盖范围有限等。”袁序成说。

从整个行业来看,70多家人身险公司是全国性牌照,相当一部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已经覆盖到地级市、县域、乡村;在供给方层面,保监会认为不存在消费者购买不到所需产品的情况。

该办法施行三年,有些险种在放开过程中出现未预料风险,可随时调整甚至收回。对于过渡依赖高收益或高限价产品的公司,监管部门将在近期陆续约谈,要求按照该办法进行规范和整改,关键在于程序上要有信息披露。

购买产品的操作规程要细化,让消费者充分理解自己购买的产品性质,“预期收益8%的万能险也许在网络平台上不到半小时就卖了10个亿,购买过程不到10分钟,这种快餐式消费不利于培养市场的保险意识,很难明晰其中风险和产品性质。”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规表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