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资管产品不得单方强制要求券商提前还款
摘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可以协商合理确定还款期限,不得单方强制要求证券公司提前还款。
保监资金〔2015〕114号
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防止股市非理性下跌,切实维护投资者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可以协商合理确定还款期限,不得单方强制要求证券公司提前还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