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者是“裁判员”不是“教练员”
摘要: 监管者是“裁判员”不是“教练员”,保险监管机构已经跳出“发展和监管”的怪圈,开始从“教练员”向“裁判员”转变。
保险业长期以来是各路资本追逐的热点行业。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保险公司经营失败、退出市场的案例。随着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保险市场主体会不会出现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在市场退出中起到怎样的作用?近年来,保险监管理念发生了哪些变化?针对这些问题,《中国保险报》副总编辑杜亮近日采访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郑伟主要观点如下:
1.保障基金的钱买棺材还是买药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的早期定位,就是等保险公司“死”了,再去对保单持有人救济,这就相当于是“买棺材”的钱,即善后处理。但是从新华保险和中华联合两个处置案例来看,实际上是“买药”。当然,如果可以通过之前的风险处置,把他救过来,对于消费者保护,对于整个行业发展,还是有好处的。
2.准入退出不市场化,其他都是虚的
要做现代保险服务业,一定是市场化的,包括准入和退出的市场化。如果准入和退出机制不能市场化,其他所有的市场化就都是虚的。监管再严,差的机构退不出去,不让他破产,一定要通过风险处置的手段将其救活——如果市场主体都有这种预期,那么很难树立起有效的风险意识,会造成新的道德风险。
3.对各类性质资本不能有所歧视
一个行业要发展,有两个方面比较重要:一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一是对资本的吸引。由于中国保险服务业处于发展阶段,还体会不到资本的稀缺性。但预计10年后这个情况会发生变化。所以从现在起,就要考虑如何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各类性质的资本在市场中充分竞争,不能够有所歧视,而且要给他一个合理的回报。
4.赔付率过低的产品“不道德”
赔付率过低的产品是“不道德”的产品,费用率过高的产品是“资源浪费”的产品。用资源浪费的方式生产不道德的产品,整个就是扭曲,市场又怎么会认可?
5.保护消费者不是“施以恩惠”
从保险监管的角度来说,我认为核心工作就两项: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的是保险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另一个就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整的是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前者是纵向的,后者是横向的。其实,维护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是对消费者很好的保护。
6.监管机构跳出“发展和监管”怪圈
就监管的定位而言,目前最大矛盾不是处理消费者与市场主体的关系,而是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近些年,保险监管机构已经跳出“发展和监管”的怪圈,开始从“教练员”向“裁判员”转变。这为中国保险业监管和发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