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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保险业应该由谁来“调结构”

分享到: 来源:【保险经理人】日期:【2013-04-16】关闭窗口

摘要: 调结构"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命题。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对"调结构"可能有不完全重合的理解。

应该由谁来"调结构
  ◎撰文 庹国柱
  一段时间以来,伴随着保险业的"调整期"到来和向纵深发展,人们努力地寻求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尽早走出发展低谷的路径。"调结构"是人们开出的药方之一。可是,调结构要调什么结构,由谁来调结构,和如何引导调结构却是个需要深入讨论的话题。
  "调结构"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命题。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对"调结构"可能有不完全重合的理解。
  就笔者看来,保险业的结构,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结构(产、寿、中介机构各自的结构,产、寿险机构之间的结构,产寿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结构),保险业务结构(产险、寿险业务内部负债与资产业务、产寿险业务之间的结构)、保险产品结构(不同保险产品之间的结构),保险资产分布或配置结构(资产占用形式结构和期限结构)、保险业内部人力资源结构等。这些结构总是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看得见的手希望对这些结构加以干预,使其按照他们希望的方向发展变化。
  这里主要说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问题。
  产业结构的调整是市场主体适应市场发展而产生的结果,政府能做的事是发布信息和进行宏观引导,最终结构是市场选择出来的,不可能是政府"调"出来的。或者说在这里政府是"失灵"的。
  对于产业结构,政府虽然可以根据对市场宏观走向的研究和判断,进行某种提示和引导,但这种引导和提示无法代替市场的选择,确切些说是市场供给主体和消费者的选择。如同中央政府的计划部门审批项目一样,你可以根据对市场主体和类似既存项目的多寡来提示新的投资者,可能这类申请项目已经市场饱和,再要进场就会产能过剩,有可能被市场挤出。但是市场主体有权选择进场角逐,并承担失败的后果。不过后来者不一定是失败者,先来者不一定是胜利者。这种被叫做市场竞争的"机制",虽然会造成社会物质财富一时的浪费,但最终会带来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这是市场经济进程一再揭示的一个道理。
  对于保险市场的主体结构的调整,有总体数量调控问题,也有产、寿险和中介各自内部调控的问题,其中最纠结的是产、寿险公司准入要不要控制的问题。当人们拿市场集中度说事儿的时候,理由很充足,那就是,相比于欧美保险发达国家的市场,我们的市场集中度比他们高得多,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进场大量的公司来"稀释"现在仍然很高的市场集中度,进一步加大竞争力度。再说了,市场是没有"先来后到"的规则的,只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政府也没有理由不让后来者进场啊,我们是市场经济啊。同时受"平均利润率"规律的驱使,众多社会资本也十分希望进场淘金,所以就在"进场难"的条件下,使出了浑身解数,动用了各种官方和民间的人脉资源到监管部门游说,为的是获得一张保险经营牌照。但是,另一方面,当前的保险市场竞争十分"惨烈",除了少数企业之外,大部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进场的公司纷纷建议不要再放竞争者入场了,这使监管部门也很不忍心。
  其实,监管部门不需要如此纠结,市场结构的调整不必用计划经济思维,因为市场容量有多大我们无法准确了解,消费者买谁的账也不由政府说了算。发放牌照可以适当放慢,但不可不发,市场里谁胜谁负"裁判"决定不了(黑哨除外),而要由角逐双方拼搏结果决定,也就是由看不见的手来裁决。这就是市场法则。
  产品结构调整也是这样,无论是保障型产品还是投资理财型产品,只要市场有需求,就不必太在意产品里保障成分占多大比例。去年上半年,有一家产险公司卖定期储蓄附送家财保险的产品,很抢手,一下子卖出去几十亿。我开始也有点不以为然,但是细想想,只要那家公司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也不是多坏的事吧。要是这属于"调结构"要解决的问题,为什么当初要批准这个缺乏保障的"定期储蓄产品"上市呢?
  再例如,我们希望多多发展长期养老保险产品,特别是一直在争取财政支持的延税型个人年金产品的问世,可有消费者质疑这种产品有多大抗通胀功能,而且消费者可能还不知道,这类长期养老产品还存在因严格控制的低预定利率而定价偏高的问题,这类产品有多大市场动员力还真的很难说。
  为了论证提倡保障型产品,抑制理财型产品的正确性,有人给出的理由之一是保险企业的投资能力和水平有限,跟证券、信托、基金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不能相比。仔细一想,这话不对呀,现有几万亿的可投资保险资产总得投资啊,自己投资能力差与卖不卖、卖多少投资理财产品恐怕没有多大关系,保障型产品卖出去就没有投资问题了?再者,我们保险行业的投资能力和水平有限的话,可以委托那些投资"高手"帮我们投资啊。保监会最近一系列投资新政,包括允许保险企业委托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就能既给保险公司以压力,也拓宽了投资渠道,将会不断提高投资收益。 说来说去,保险市场结构、产品结构属于市场不失灵的领域,这结构调整的活恐怕监管部门难做。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这是市场的事儿不是政府的事儿,也就应当由市场决定,由消费者决定,而不可能由政府来决定,外在力量主导的调整如果违背市场选择之势,是不可能奏效的。
  保险业的各种结构,特别是市场主体结构和产品结构等,虽然调整的主导权在企业手里、在消费者手里,监管机关不可能亲自操刀来调结构,但监管机关对于调结构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以笔者之见,监管机关的作为表现在适当引导结构调整:第一,监管机关要深入了解市场的各种结构及其走势,分析和判断这种结构的特点,向企业做出某些提示,给这些微观主体在决策自己的结构调整问题时,增加宏观参考变量;
  第二、适当控制准入节奏是对的,也可以提示市场主体的规模信息,但不可长时间关闭进场大门,这样对市场发展非但没有好处,还会助长不正之风;
  第三、严格管好公司的偿付能力,只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至于保险公司理财型产品卖得多,还是保障型产品卖得多,没有必要管。只要出售的这些产品都经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就行;
  第四、尽可能多披露市场和企业的信息(最近保监会开始公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情况,我认为就非常好),增加市场透明度,让企业和公众知晓保险市场的真实信息,减少企业决策的判断失误。这样,市场的各种结构就会趋于合理。
  总之,如果政府采取的思路明晰,政策合理,顺市场之势,顺消费者之势,就会有助于市场结构、产品结构、投资结构的调整,这种调整也才可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