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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通知

分享到: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期:【2014-09-05】关闭窗口

摘要: 经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决定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采取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会省市共建”模式,由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动有关工作落实。建设中有重大政策突破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经批准后实施。中国保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对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进行专项协调管理,...

保监发〔2014〕65号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宁波市人民政府:

  经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决定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采取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会省市共建”模式,由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动有关工作落实。

  二、全面实施《宁波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总体方案》(见附件)。宁波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总体方案,加紧编制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的原则、目标和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建设中有重大政策突破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经批准后实施。

  三、中国保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对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进行专项协调管理,加大对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附件:宁波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总体方案  

  

                                      中国保监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   

  

  附件  

  宁波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快保险业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推进在宁波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促进宁波在保险组织和产品技术创新、丰富保险市场体系、加强和改善经济社会薄弱领域保险服务、加大保险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先行先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要求,积极推动保险业参与“五大体系”建设。立足于宁波特点和实际,努力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推动宁波保险业实现跨越式、超常规发展,服务宁波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发展,并为其他地区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可复制的保险改革创新之路。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通力合作。在中国保监会和浙江省政府领导下,由宁波市委、市政府统筹协调,制定改革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力度,推动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参与保险创新示范区建设。

  因地制宜,务实创新。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当地保险需求,丰富和健全保险市场体系,积极探索更高效、更便捷、可持续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

  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性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审慎稳健地推进保险改革创新。

  二、总体目标

  通过创建保险创新示范区,培育“功能齐全、主体多元、竞争力强”的保险市场体系,积极探索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新思路、新举措,开发一批具有地方经济特色的服务海洋经济、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三农”及民生事业的重点保险产品,打造“宁波系”保险服务品牌,优化投融资环境,积极以股权、债权等方式引入保险资金,使宁波成为全国保险资金投资的“洼地”,初步建立起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综合竞争力较强、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

  三、改革思路

  (一)推动保险组织创新,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1.探索设立专业性航运保险法人机构。依托宁波优越的区位优势,支持宁波港等相关机构整合资源和专业技术能力,探索设立专业性的航运保险法人机构,做大做强、做专做精航运保险业务,切实提升我国航运保险的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2.稳步推进农村保险互助社扩面提质工作。坚持“互助合作、风险共担”原则,充分发挥保险大数法则,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保险互助社试点的范围和业务领域。以提高农民风险保障水平为着力点,积极稳妥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额度,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工作水平。积极发挥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引导推动作用,稳步推进镇级、县级保险互助社以及行业性保险互助社的组建工作,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互助保险体系,做好互助社大灾赔付风险准备金、超额赔付保额缩减或封顶等制度安排,提高互助社的抗风险能力。

  (二)创新运用各类保险机制,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1.加快发展各类服务民生的责任保险。围绕“餐桌上的安全”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及时化解由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继续完善医疗纠纷“宁波解法”,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新的责任险种;在高层商务楼宇、城市商贸圈、医疗文教机构和娱乐场所等人口集聚区推行火灾公共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2.探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采取“政策引导、居民出资、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将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约定治安联防和保险责任,形成以治安联防为基础、出险理赔为补充的群防群治工作新局面,提高治安防范水平。

  3.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承办工作;提高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水平,逐步扩大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险的试点区域和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改;做好延税型养老保险和变额年金试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试点机会。

  (三)大力开展保险产品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1.重点开发中小企业保险产品。进一步完善全国首创的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金贝壳”运行机制,扩大支持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银保合作,在风险管理、贷后管理、产品开发、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共保体营运中心要加快形成并提升核心管理能力,发挥保险网络、市场营销优势。开发服务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产品,为企业商贸流通、仓储、融资、销售等提供一揽子保险服务。

  2.积极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支持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支公司或在公司内设立专门从事科技保险业务的事业部,实现科技保险专业化经营。积极整合政府、保险企业、其他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等多方资源,结合科技型企业在设备购置、融资、产品研发、人才管理等方面的现实需求,推出有针对性的科技保险产品及服务创新,为不同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打造科技金融综合支持体系。

  3.推广出口信用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企业的收汇保障和保单融资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巩固和扩大海外市场;加大政策支持,大力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提升企业信用,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风险保障。

  (四)提升“三农”保险发展水平,服务新农村建设。

  1.探索促进农业保险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运用合作社等新型模式,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对水产养殖、观光农业、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等保障范围。延伸农业保险产品链,开发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险等新型农险品种;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2.稳步提高农村居民的风险保障水平。结合城中村改造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失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水平,逐步扩大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试点区域和范围。

  (五)拓宽保险融资渠道,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

  充分利用宁波信用体系优良、市场空间大、体制机制灵活等特点,鼓励保险公司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大额协议存款,以及在宁波设立区域性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参与宁波的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房、产业投资基金、创投企业以及社区养老、医疗机构等建设,进一步开辟保险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宁波保险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纳入中国保监会和浙江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支持浙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合作机制,研究和协商重大事项,协调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成立由宁波市委、市政府和浙江省金融办等主要领导为正、副组长,宁波市金融办、宁波保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险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波市金融办,给予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切实加强对改革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二)加大政策扶持。宁波市政府推出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创新业务的保费补贴与风险补偿;对引进或组建的保险法人机构或地区总部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及税费减免,对于高端保险管理技术人才在住房、家属随迁、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待和便利。设立宁波市保险创新奖励基金,每年对保险创新成果进行评审,对优秀的保险创新成果予以奖励。中国保监会鼓励和支持宁波在保险产品模式、经营体制、资金运用等方面开展创新,开辟绿色通道。

  (三)加强宣传发动。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有关各方思想,激发各创建主体参与积极性和社会关注度,为保险示范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考核。将保险创新示范区的推进落实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考核体系,加强各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落实督查考核措施,举全市之力统筹推进保险创新示范区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