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公司偿二代监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行业定量测试
摘要: 保监会发布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简称“偿二代”)第一批监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至第8号(以下简称《监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结合自身数据开展定量测试。
近日,保监会发布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简称“偿二代”)第一批监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至第8号(以下简称《监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结合自身数据开展定量测试。作为偿二代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此批产险监管新规的发布,为保监会在年底前如期完成产、寿险公司全部偿二代监管标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自2012年启动偿二代建设以来,保监会先后组织了15个技术标准项目组,开展全面细致的国际比较研究、国内调研,在掌握国际成熟经验、发展趋势及我国金融保险市场实际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完成了偿二代整体框架的构建,设计了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案。利用近10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实际数据,采用随机模型等方法,选取多种样本组合,对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拟合和测度,对每类风险都进行了方法测试、参数测试、框架测试等定量测试。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适用产险公司的第一批8项监管规则。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监管规则》第1号至第8号,包括第一支柱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等5项规则,以及第二支柱的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流动性压力测试等3项规则,构成了产险公司较为完备的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偿二代建设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风险导向。从规模导向转变为风险导向,是偿二代区别于目前偿一代的最重要的特征。第1号至第5号监管规则覆盖了保险公司的可量化风险,将资本要求细分对应到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建立了与风险更相关、对风险更敏感的定量资本监管标准。针对保险风险,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别设定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的风险因子,并考虑了台风、地震等巨灾风险。针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不同的资产或负债的类别,细分了利率风险、权益风险、房地产风险、境外资产风险、汇率风险以及利差风险、交易违约对手风险的风险因子。第6号至第8号监管规则覆盖了保险公司的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中,第7号监管规则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了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状况的定期评估机制,并根据监管评估结果确定公司相对应的控制风险资本要求,将保险公司资本要求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直接挂钩。
二是中国特色。中国保险业的新兴市场和初级阶段两个现实特征,决定了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不能简单照搬欧美等成熟市场的做法。偿二代的“三支柱”,其逻辑关系和具体内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绝大多数的量化资本要求标准,都是采集市场和行业的实际数据,对可选技术方案进行多轮测试后得来的。虽然技术标准研制运用了复杂的统计模型和大规模的行业数据,但监管规则的最终表现形式,采用的是简单明了的因子法;保险公司只需要采集自身风险暴露额度,乘以规则中的风险因子就能计算出最低资本。与一些成熟市场所采用的操作复杂、成本巨大的内部模型相比,因子法易于操作、便于监管,更适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
三是国际可比。偿二代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际公认有效的监管经验和做法,从框架设计到具体技术标准,都做到与国际主流保持一致。比如,偿二代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三支柱”框架,这不仅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框架,也是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此次征求意见的8项监管规则,在具体内容、风险模型和技术参数上,都植根于中国的监管经验和市场数据。可以说,中国的偿二代在整体框架和技术标准两个层面,都做到了与美国的RBC和欧盟的Solvency II等具有代表性监管模式既不同,又可比。
下一步,保监会将按照既定计划推进相关工作。根据本轮行业测试的结果和公开征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根据需要再开展一轮或多轮定量测试,在6月底前确定产险公司偿二代全部技术标准。同时,继续稳步推进寿险公司偿二代标准的研制工作,在9月底发布寿险公司偿二代技术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开展定量测试。年底前出台产、寿险偿二代全部技术标准和新旧体系的切换方案。